海东地区行政公署
ope赞助英超
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
(第2号)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ope赞助英超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05]184号),现将第二批审核确认的地区水务局等8个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可登录海东行署网站www.haidong.gov.cn查询具体法律条文和其他内容)
附件(续第1号公告):
十五、海东地区水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十六、海东地区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
十七、海东地区人事局行政执法依据
十八、海东地区发改委行政执法依据
十九、海东地区公安局行政执法依据
二十、海东地区计生委行政执法依据
二十一、海东地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
二十二、海东地区经贸委行政执法依据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十五、海东地区水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9项)
1、取水许可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2、排污口设置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4、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5、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行政许可的决定
6、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7、地区管河道建设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方法》第十二条。
8、地区管河道采砂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处罚(共226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2、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3、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4、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5、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6、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7、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8、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9、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10、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3、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4、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5、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6、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追缴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7、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8、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9、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组织拆除或者封闭、罚款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0、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罚款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1、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2、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4、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5、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安装、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6、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7、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8、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
处罚种类:撤销、警告
法律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29、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五十七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30、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31、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处罚种类:警告、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级
法律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五十七条。
3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
法律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33、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
处罚种类:不予受理、不予水行政许可、警告
法律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3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处罚种类:撤销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35、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处罚种类:撤销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36、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处罚种类:撤销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37、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处罚种类:撤销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38、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处罚种类:撤销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39、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处罚种类:撤销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4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4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4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43、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44、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4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6、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7、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48、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43-48处罚种类:注销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49、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条。
50、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51、超计划用水,并在限期内,无正当理由,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52、建设项目未建设节水设施或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53、拒绝或妨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检查、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假资料的
54、拒不执行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批准的计划用水指标的
51-54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外、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55、擅自改变取水标的和取水量年内分配的
56、未在规定限期内装置量水设施的
57、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58、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提供假资料的
59、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60、将依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
54—60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61、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62、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63、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64、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65、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66、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61--66处罚种类: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67、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68、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69、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67—69处罚种类: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70、未经河道管理单位批准或不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淘金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71、伪造、涂改、倒卖、出租、转让采砂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和吊销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72、逾期不交采砂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交采砂管理费外,可并处警告、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73、以欺骗手段骗取免交河道采砂管理费;已获准免交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单位或个人,不准从事河道砂石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交采砂管理费外,可并处警告、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74、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
75、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
76、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77、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78、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79、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强行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七条。
80、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81、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80--8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82、侵占、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83、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进行开荒、破坏植被等造成水土流失和开山采石、采矿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的。
84、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的。
82—84处罚种类: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85、跨州(地、市)、县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截水、引水、蓄水工程和河道整治工程的。
86、围垦河流的
87、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及通讯照明设施的
88、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拒绝或妨碍河道监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水命令和防汛指挥部门饿防汛指令的
89、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建房或修建其他建筑物、开渠、打井、挖窑、葬坟、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
90、非法侵占、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后者高杆植物的
91、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的
9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围占场地、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物和临时设施
9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按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和建设范围,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及其他建筑物和设施的
9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内挖筑鱼塘、设置拦河渔具、爆破、钻挖、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
95、其他阻碍行洪、危害水工程和防洪安全,妨碍河道管理秩序的行为的
85—95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清除障碍、采取补救措施外,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96、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
处罚种类:强制清理、平整,所需费用由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97、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的
98、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乱伐林木、库区围垦、开荒、取土、修坟的
99、擅自操作大坝闸阀及其他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
100、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房屋等设施的。
101、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在库区内围垦的;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97—10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02、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103、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104、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
105、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不实行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制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等处罚
法律依据:《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106、干扰正常监理活动,危害工程设备质量或酿成工程设备质量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107、隐瞒实际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末经批准擅自营业的超出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从事监理活动的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或人身事故违反合同约定泄漏委托方或被监理方经营或技术秘密,造成委托方或被监理方经济损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降级、吊销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108—221、水利工程建设违法处罚113项。(内容略,参见建设局处罚项目)
222、违反《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收缴其资质证书、取消做作业资格的
法律依据:《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223、出借、转让、出卖、涂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注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收缴资格证书,并取消一次报考资格
法律依据:《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224、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
225.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
226、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 。
(三)行政强制(共3 项)
1、行政强制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
2、行政强制执行
强制事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3、行政清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章第42条。
(四)行政征收(共8项)
1、水资源费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取水许可证工本费征收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3、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4、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青海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5、工程质量监督费
法律依据:省政府51号令省发展计划委、省财政厅、青计收费(2004)151号
6、工程定额测定费
法律依据:省政府51号令省发展计划委、省财政厅、青计收费(2004)151号
7、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
法律依据:《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青海省水土流失防治费、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青价费字[1996]057号)
8、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
法律依据:《青海省水土流失防治费、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青价费字[1996]057号)
(五)行政裁决(共1项)
1、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六)行政确认(共6 项)
1、颁发取水许可证(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认可)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3、排污口设置审查(认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4、地区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确定)
法律依据:《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五条。
5、地区级水利风景区规划的审核(认可)
法律依据:《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认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七)行政给付(无)
(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24项)
1、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2、行政调解
法律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3、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
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5、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6、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7、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
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9、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10、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11、负责对地区水库工程进行汛前安全检查,确保水库大坝安全度汛。
法律依据:根据1991年7月2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2、负责地区水库降等与报废的查勘、申报等业务工作。
法律依据:按照2003年7月1日水利部颁发的《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1996年1月27日水利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3、负责地区万亩以上灌区水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安全运行管理。
法律依据:1981年11月7日水利部发布的《灌区管理暂行办法》和1982年1月15日水利部发布的《灌区管理技术经济指标(试行)》等有关规定。
14、负责对水库、灌区等水利工程及河道范围和保护范围的确权划界工作指导。
法律依据:根据1998年8月31日青海省水利厅、省土地管理局颁发的《青海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规定》。
15、编制地区的《灌区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并按规定对全省万亩以上灌区考核、验收后,报水利厅审批。
法律依据:按照2003年5月29日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16、负责地区灌区范围内的水事纠纷调处及处理群众信访事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17、负责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的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
法律依据:2002年9月3日国务院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2004年6月1日青海省政府发布的《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18、负责地区乡镇水利水管站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1987年7月4日水利部颁发的《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工作条例(试行)》规定。
19、负责地区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
法律依据:2003年12月水利部出台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1999年8月5日青海省水利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青海省水利工程产权改革的意见》。
20、负责地区小型水利工程(包括人饮管道、机井、提灌站、民营渠道、涝池等)数据库的建立和运行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
法律依据:1983年4月20日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管护条例》和1978年11月8日《青海省水利管理条例(施行草案)》等有关规定。
21、负责地区水库大坝的安全监测和安全鉴定,以及全省水库大坝的维修养护和除险加固管理等工作。
法律依据: 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2003年8月1日省政府颁发的《青海省水库大坝安管理办法》,
22、负责地区节水灌溉、节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节水技术、措施的推广应用工作,并为编制水资源和节水发展规划提供技术支持。
法律依据:《水法》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水法》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3、负责地区管河道护堤护岸林木的组织和营造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24、开展地区河道水质监测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十六、海东地区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3项)
1、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第376项)。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 第9号 第六至十二条)。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第378项)。
(2)《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第七至十五条)。
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作业的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第376项);
(2)《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 第9号2004年12月16日 第十三至十八条)。
(二)行政处罚(共73项)
1、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1~2项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3、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
4、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5、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气象灾情的
6、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7、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8、对气候资源开发项目,未经可行性论证或者论证后不符合开发条件开发利用的
5~8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三十八条。
9、不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而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10、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11、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
1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1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1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10~14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5、无证或者不具备规定的资质和资格等级进行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的
16、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17、变更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原审核机构同意的
18、拒绝接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抽检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期整改的
19、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拒不安装的
20、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21、未经雷击风险评估和风压评估,在建筑(构筑)物天面设置广告牌、标识牌塔、通信装置等设施的
15~21项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九条。
22、雷电风险评估、雷电防护装置专业设计、施工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出具虚假或者错误的雷击风险评估报告、雷电防护装置专业设计文件审核结论、施工验收报告及检测报告的
23、雷电风险评估、雷电防护装置专业设计、施工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对已经申请检测的雷电防护装置未及时检测而造成雷电灾害的
24、雷电风险评估、雷电防护装置专业设计、施工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出借资质和资格证书的
22~24项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气象条例》第四十条。
25、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26、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27、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28、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29、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25~29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0、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1、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2、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33、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34、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35、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32~35项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6、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37、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36~37项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38、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39、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40、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38~40项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
41、申请防雷资质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条。
42.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资质、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消许可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一条。
43、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44、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防雷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5、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43~45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46、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47、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48、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49、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50、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51、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52、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46~52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53、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放气球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气球活动许可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4、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气球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消许可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55、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56、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施放气球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55~56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57、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58、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59、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60、施放气球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61、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62、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63、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64、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58~64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气象条例》第四十一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65、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66、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67、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65~67项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68、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69、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70、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71、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68~71项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
72、违反《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未经审查同意,迁建、撤销气象台站的
73、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
72~73项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
法律依据:《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三)行政强制(共1项)
强制措施: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依据:《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三条。
(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2项)
1、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五条。
2、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法律依据:《青海省气象条例》第十五条。
十七、海东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2、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3、办理旅行社审批备案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
4、旅行社的变更、停业、注销登记审核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二)行政处罚(共27项)
价格行政处罚(共7项)
1、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退还非法所得,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违反明码标价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
3、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实行价格歧视、为独占市场进行价格倾消,扰乱正常市场价格秩序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4、因价格违法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5、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6、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7、所有没收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粮食行政处罚(共10项)
1、按规定应获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而未获得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处罚种类:取消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3、粮食收购者为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4、粮食收购者为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5、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6、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1)为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粮食经营台帐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2)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为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为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9、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量和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10、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处罚种类:限期责令改正、警告。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旅游行政处罚(共10项)
1、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2、旅行社超范围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
3、旅行社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账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条。
4、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5、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6、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警告、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7、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8、导游人员擅自增减旅游项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9、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0、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三)行政征收(1项)
种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法律依据:青价费字(92)第233号。
(四)行政裁决(2项)
1、价格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2、粮食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粮食行政复议办法》。
(五)行政确认(2项)
1、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法律依据:《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确定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
(六)行政监督(共1项)
1、对旅行社年度检查。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
十八 、海东地区人事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
2、公务员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审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交流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七条。
4、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核准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二)行政处罚(16项)
1、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2、擅自扩大业务许可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3、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人才交流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5、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6、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
7、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
8、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
9、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
10、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
11、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
12、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13、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情况信息
14、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
15、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在考场及禁止范围内,扰乱秩序,影响他人考试
16、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有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的
(6-16项)处罚种类:警告、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法律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六条。
(三)行政裁决(共1项)
1、人事争议仲裁
法律依据:《青海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四)其他行政行为(共2项)
1、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取得相应证书的,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
法律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七条。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通知代考者所在学校对代考的在校生予以处理,建议代考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公布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法律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六条。
十九、海东地区公安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43项)
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条。
2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台湾同胞定居证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外国人旅行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5、民用枪支持枪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八条。
6、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
法律依据:《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3-1988)
7、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8、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9、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 ;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五条。
10、机动车报废证明
法律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
11、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12、机动车登记、号牌及行驶证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
13、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
法律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4、外国人居留许可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15、外国人签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条。
16、华侨回国定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17、枪支弹药跨省运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
18、中国公民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
19、因私普通护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条。
20、接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网络用户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2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许可和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八条;
(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九条;
22、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火等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二条。
23、驽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412号
24、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412号
25、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6、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412号
27、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412号
28、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412号
29、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412号
30、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412号
31、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412号
32、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412号
33、麻黄素运输许可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412号
34、设定保安培训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412号
35、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412号
36、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412号
37、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412号
38、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412号
39、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412号
40、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核发
法律依据:国办发[2004]62号
41、开办保安服务企业审批
法律依据:国办发[2004]62号
42、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法律依据:国办发[2004]62号
43、暂住证核发
法律依据:国办发[2004]62号
(二)行政处罚(共322项略,详细查询海东行署网站www.haidong.gov.co具体处罚项目和法律条文)
(三)行政强制(共33项)
1、破坏、冲闯警戒带或擅自进入警戒区的,经警告无效
强制措施种类:强制带离现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
2、发生严重骚乱,严重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
强制措施种类: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强行予以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三十一条。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
强制措施种类:收缴、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4、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
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强制措施种类:限期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
5、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的
强制措施种类:限期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6、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
强制措施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
7、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
自施工的
强制措施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
8、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强制措施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
9、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开业的
强制措施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
10、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强制措施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
11、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强制措施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
12、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不符合规定,不能立即改正的
强制措施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第六项“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13、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强制措施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
14、防火防烟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被占用,不能立即改正的
强制措施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
1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强制措施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
16、其他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强制措施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
17、依法投入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建筑物),发现其有关消防安全条件未达到本规定发布时的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强制措施种类:责令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
18、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
强制措施种类: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收缴非法装置、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19、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
强制措施种类:劳动教养
法律依据:《国务院ope赞助英超
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项。
20、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强制措施种类:劳动教养
法律依据:《国务院ope赞助英超
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二项。
21、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强制措施种类:劳动教养
法律依据:《国务院ope赞助英超
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三项。
23、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强制措施种类:劳动教养
法律依据:《国务院ope赞助英超
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四项。
24、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强制措施种类:劳动教养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
25、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强制措施种类:劳动教养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
26、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强制措施种类:劳动教养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
27、强制措施种类:劳动教养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
28、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强制措施种类:劳动教养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
29、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强制措施种类:劳动教养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
30、违法行为人接受调查
强制措施种类:传唤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九条;
(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七条;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31、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
强制措施种类:报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
32、、卖淫、嫖娼的
强制措施种类:强制检查、强制治疗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ope赞助英超
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
33、依照有关规定,对戒严地区公共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检查
强制措施种类:检查、扣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6项)
1、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2、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3、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4、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5、临时征用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十七条。
6、撤销批准决定书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七条。
二十、海东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十八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8项
3、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9项
(二)行政处罚(共19项)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1-3项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2)《ope赞助英超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7、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8、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9、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3、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4、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5、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17、违反《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为流动人口中的计划外怀孕者提供躲避场所或隐情不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规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19、对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单位考核不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三)行政确认(1项)
1、病残儿医学鉴定核准
法律依据:1、《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4项)
1、涉及计划生育技术广告内容的审查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2、向外部提供本级所辖范围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审批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3、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法律依据:《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4、计划生育奖励
法律依据:《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十一 、海东地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1项)
⒈向地、县档案馆以外的单位、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
(二)行政处罚(共5项)
1、损毁、丢失、分散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1-3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3)《青海省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4、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4-5处罚种类:责令赔偿损失、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青海省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三)行政强制(5项)
1、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2、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3、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4、不按照囝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5、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1-5强制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二十二、海东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2项)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2、危险化学品经营、生产许可乙种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二)行政处罚(93)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违法行为的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4、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6、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4-7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8、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9、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0、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2、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5、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17、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
1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19、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0、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8-20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2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2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2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
25、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26、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27、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8、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29、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30、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31、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27-3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32、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33、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4、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35、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36、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7、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2-37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38、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39、提供虚假情况的;
40、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41、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42、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43、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44、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45、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47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48、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4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45-49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50、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5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5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53、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54、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55、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5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7、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5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0-58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59、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60、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6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62、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60-6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63、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64、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65、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66、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64-66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6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四十五条。
6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69、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四十六条。
70、未建立应急救组织的;
71、未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70-71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四十七条。
72、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四十八条。
73、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四十九条。
74、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
75、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的
76、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
77、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
74-77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五十条。
78、粉尘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二次的;
79、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一次的;
80、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三次的;
81、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检测少于1 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五十一条。
82、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五十二条。
83、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未采取探水前进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五十三条。
84、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未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的; 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未采用下行通风的; 未严格管理井下污水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五十四条。
85、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有未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的; 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未采用下行通风的; 未严格管理井下污水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五十四条。
86、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五十五条。
87、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五十六条。
89、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或者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五十七条。
90、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五十八条。
9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规定的(9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五十九条。
92、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六十条。
93、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六十一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
1、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